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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察秋毫还公道 真诚感谢送锦旗

  发布时间:2018-05-21 18:50:18



    5月10日下午,上诉人胡某甲将一面写着“淑人君子 直到而行”的锦旗送到信阳中院民一庭法官手中,并说道:“感谢信阳中院,感谢朱庭长、姚法官、邱法官,让我得到公正的判决”。

    浉河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付某某夫妇与被告胡某甲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作价130000元。且被告及证人胡某乙承认没有向原告支付房款。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胡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付支付购房款130000元并赔偿损失。

    被告胡某甲不服,上诉至中院。民一庭朱峰、邱世财、姚涛等法官组成合议庭承办该案,承办合议庭仔细阅读卷宗,认真分析证据,客观辩法析理,经庭审审理后,另查明,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胡某甲申请证人胡某乙出庭作证,证明本案房款实际上是抵债给胡某乙、胡某甲仅是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

    二审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胡某甲与被上诉人付某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同时,该《房地产买卖契约》也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故上诉人胡某甲关于双方不存在真实买卖房屋关系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胡某甲主张本案房屋系抵债给胡某乙并因胡某乙有不良贷款记录而过户到胡某甲名下,由于上诉人胡某甲在原审提交了证人胡某乙出具的证明且二审中胡某乙也出庭予以作证,同时,付某某与胡某甲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又明确约定“甲方(即付某某)已收到乙方(即胡某甲)预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整”,而本案房屋价款也为130000元,结合本案房屋买卖契约于2005年11月14日签订且与2006年6月13日即办理了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而被上诉人在过户后,却在长达十一年多时间内从未提交证据,且在与胡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也并未提及房款未支付的情况,明显不符合情理。故法院认为上诉人胡某甲关于本案房款系抵债支付的辩称更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应当认定为本案房款已经通过抵债支付。故被上诉人付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中院依法终审判决:1、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付爱祥的诉讼请求。

    胡某甲收到判决书后非常激动,称该案诉讼过程颇为曲折,中院法官秉公执法,让其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感受到了司法公平正义和温暖。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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