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蹲点期间,我常听到一个叫“执行不能”的法律术语。据光山县法院执行法官介绍,“执行难”一般体现在人难找、钱难要、物难寻,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被执行人主观上规避法律、躲避执行、抗拒执行造成的。而“执行不能”系客观原因,即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丧失了履行能力。二者界限明显,不能混同。
对属于“执行难”的,该院持续加大技术、人力、物力的投入力度。对于符合“执行不能”条件的案件,该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几天,我就遇到一起案件,体会到了“执行不能”的真正含义。
羽绒产业是光山的一张名片。我遇到的这起“执行不能”案件当事人就因从事羽绒产业而引发劳动报酬纠纷。小刘开店做羽绒服已有多年,2014年9月,小刘雇小锋与小王为其加工羽绒服,谈好了劳务报酬事宜。后来由于小刘的产品滞销,经营亏损,欠下小锋、小王劳动报酬共计3.2万元。
该案的执行员魏经建向我说,小锋与小王一直追要剩余的工资,小刘迫不得已,在2016年2月与小锋、小王签下了欠款责任保证书,承诺在2016年年底先行偿付2万元,由小刘的父亲老刘作担保。到了约定的期限,小锋、小王没有拿到这2万元,于是将小刘与老刘起诉到法院。经过审理,光山县法院支持了小锋、小王的诉讼请求,但小刘、老刘仍没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在执行中,光山县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多次对小刘进行财产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执行员多次到小刘家开展执行活动,而小刘一直躲在外地务工。执行员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老刘无工作,以耕作勉强支撑家用;小刘的母亲患癫痫病,处于长期治疗阶段,经济压力巨大。
在小刘家,我看到小刘母亲卧病在床,老刘在床边照料。老刘告诉我,小刘夫妻因琐事闹矛盾,儿媳负气外出至今未归,小刘的两个孩子上小学还需老刘照顾。
魏经建说,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对于此类案件,根据规定,一般会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并不是放任不管,会定期进行财产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就及时恢复执行。
我了解到,2017年,该院对132起执行案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对25起案件也进行了相关操作。
当然,该院依法慎重把握对“执行不能”案件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这种退出机制,防止人为制造“执行不能”。同时,该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进行宣传,希望让群众特别是申请执行人认识到“执行不能”情况,进而支持、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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