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年不懂法,为获取财物,竟将罪恶的黑手伸向纯洁的校园。8月9日,光山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余某伙同李某经预谋后到原就读的光山县晏河乡第三初级中学学生寝楼内,采取语言威胁、拳击、打耳光等暴力手段先后对301、303寝室内住宿的八名学生实施抢劫,当场劫取人民币9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多名学生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