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豫S9AXXX号小型面包车行至新县京九路质检站门前路段时,被新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将郑某某带至新县人民医院抽血的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用脚踢打民警的面部、胸部,并对民警进行辱骂。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2.22mg/100ml,属醉酒驾驶。
审理始末
2018年2月9日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被告人郑某某被查获后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均应依法从重处罚。另对其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综合上述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处以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罚。
法官寄语
醉酒驾车本就违法,再抗拒检查、打骂交警,岂不是一错再错???醒酒之后的郑先生表示很懊悔,然而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不可无视。请各位爱酒的驾驶员引以为戒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