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志宇抢劫、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志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志宇伙同他人,携带枪支、锥子、撬杠等作案工具先后在淮滨县防胡镇、张里乡等地入户抢劫7次,所抢财物价值6000余元;在2001年4月至2003年1月间,被告人张志宇伙同他人,携带枪支、锥子、撬杠等作案工具先后在淮滨县麻里乡、防胡镇、张里乡、三空桥乡及驻马店市新蔡县等地以拨门、挖墙、挖洞、摘门、撬锁等方式入户盗窃作案44起,盗窃财物价值35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志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盗窃中被发现后,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或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志宇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张志宇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5起盗窃事实,对这5起盗窃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法院已将被告人张志宇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