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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父子均被拘 强力执行终获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7-12-27 09:19:50


    “赔偿款已经拿到了,我们也不再要求追究孙某某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了,刑事自诉也可以申请撤诉了。”12月22日,潢川县法院执行局的办公室里,申请人李某某、杨某某从执行法官万筱手中接过20万元赔偿款,满意地说。

    2016年8月,李某某、杨某某雇佣孙某某驾驶的货车到信阳拉鸭子。返回途中,孙某某因疲劳驾驶,车速过快,导致货车与高速公路护栏相撞后翻车,李某某、杨某某均受了伤。经鉴定李某某和杨某某的伤情分别构成九级伤残和八级伤残。法院判决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80%的赔偿责任,李某某、杨某某乘坐车辆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应承担20%的责任。判令孙某某共应赔偿李某某、杨某某3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孙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李某某、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负责此案执行的潢川法院执行局万筱执行团队向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行书和财产申请令,但孙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团队执行员通过财产查控系统查询发现,孙某某名下有“福田”牌和“东风”牌货车各一辆,随即作出查封扣押裁定,限孙某某三日内将两辆车交到法院执行局。然而孙某某并未按期交出车辆。10月9日,潢川法院依法决定对孙某某拘留十五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诫,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拘留期间,孙某某之子孙某向法院递交了保证书,保证于11月30日前将“东风”牌货车交至法院,逾期自愿承担孙某某未履行的赔偿义务。之后孙某也未按期交出车辆,被法院依法实施拘留。与此同时,李某某、杨某某以孙某某有能力却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这时,孙某某方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找到执行人员表示愿意履行。12月22日,在执行法官万筱的主持下,孙某某和李某某、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某、杨某某20万元,余款李某某、杨某某自愿放弃。李某某、杨某某领到赔偿款后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孙某某的刑事自诉。此案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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