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下午,信阳中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一起涉军民事上诉案件。
上诉人姜某系解放军某部干部,其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姜某交付房屋,但驳回了姜某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6434元等其他诉讼请求。姜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7594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二审期间,信阳中院收到解放军某部函告得知,此案发生后,严重影响了姜某的工作生活,使其无法安心在部队服役。信阳中院立即启动涉军维权机制,将该案列入重点案件予以办理,承办法官朱峰多次与原被告双方联系沟通,最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1、由某置业公司在调解协议签字后三日内向姜某提交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2、由某置业公司提供小区内地上停车位一位,价款68000元,姜某于调解协议签字后30日内支付车位费26000元,差额42000元由违约赔偿款折抵;3、双方以后无纠纷。
双方当庭签收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