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年少不知法滋味,因上网起纷争将人打伤。8月7日,光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谢某系未成年人,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经济管理学校就读。2009年3月14日下午,谢某与同伴李某在光山县城关正大街蓝天网吧上网时与梁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梁某等人便尾随谢某、李某至光山县文化中心广场,在广场上双方又起争执,谢某持木棍将梁某腰部打伤,后经诊断为脾脏破裂,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谢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