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本院受理检察监督机关建议对罪犯杨井坤撤销减刑案件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罪犯杨井坤,男,1980年4月出生,2015年5月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狱内严重违规,现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撤销减刑。公示期限为2017年8月25日至8月30日。如对罪犯提请减刑情况有投诉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一)直接跟帖回复并留下联系方式(为保护投诉人隐私,投诉意见及联系方式仅在后台显示);(二)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投寄到本院减刑假释庭(地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庭,邮编(464000)。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