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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盗生猪 获刑又罚金

  发布时间:2009-08-07 17:12:49


    深夜结伙窜入农户家中,盗取生猪数头。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某、魏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08年4月夜晚,被告人余某、魏某预谋后,由被告人余某驾驶机动三轮车,共同窜到新县浒湾镇鄢山村西张湾村民组及光山县泼陂河镇徐坪村许墩村民组等地,窜入农户家中,共盗窃200余斤大猪两头,40余斤小猪一头,共计价值5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因两被告人亲属为其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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