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0日,息县法院判决一起因追索债务,非法扣押他人车辆,造成他人巨大损失的案件。
2003年12月6日,原告陈某经被告河南省恒通公司担保贷款438000元,从厦门金龙客车厂购买客车一辆。客车常年往返于息县、广东省东莞。原告陈某每月将收入款汇至河南省恒通公司代还银行贷款。因河南省恒通公司未能及时将全部款还贷,导致利息增加,双方发生争议。2008年5月6日下午,原告陈某的客车刚返回息县,被河南省恒通公司派出的6人强行将车开走,车辆行至郑州京珠高速公路与花园路交叉口时,车辆后置发动机和缓速器及变速箱起火,被告将火扑灭后,又将车拖到郑州。原告陈某以被告侵权为由诉至息县法院,息县法院将车辆扣押,归还原告。由于被告的非法扣车,造成原告停运41天,经息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58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