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把矛盾化解在诉前,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河南省潢川县法院立案庭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作用,以全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为契机,加强诉前调解,成功调解一起不服潢川县公安交警大队扣押纠纷,收到了双方满意的双赢效果。
2008年3月25日,家住安徽省六安市望城岗乡的张本生驾驶皖N/04543号货车沿潢商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潢川县仁和镇杨楼村境内超车时,不慎与王义贵驾驶的豫S/DH706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王义贵及乘车人贾国顺受伤的交通事故。为配合事故处理,张本生在交警队交押金50000元。
2008年12月9日,经交警队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张本生赔偿两受害人各种损失后,余下押金18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因顾虑地方保护,也一直未采取诉讼措施。
2009年7月中旬,张本生的代理人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来到潢川县法院求助。立案庭法官考虑到若按正常诉讼程序,不但耗时长,而且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决定用诉前调解方法解决纠纷。考虑到当事人家住外地,来一趟也不容易,法官将立案庭的联系电话留给他,告知他以后有什么要求可以通知电话与立案庭人员取得联系,这样,既省时又可以免受旅途的劳累与奔波,减少诉讼成本。随后立案庭与交警队取得联系,采取电话沟通、背对背调解等方式,做双方工作。
2009年8月3日,当立案庭法官打电话通知张本生来领款时,他还是半信半疑。当他从法官手中接过18000元时,激动地说:“本以为向法院起诉要跑多少遍、要花去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得到最终的判决结果,真没想到这么快,我只来一趟,就一分不少地领到了18000元。”双方当事人当面握手言和,并同时向法官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