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下午,固始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该县石佛店镇中闸村巡回审判一起滥伐林木案件。
2015年12月中旬,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刘某在石佛店镇中闸村李某承包的鱼塘埂上栽种的47棵杨树买下,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后吴某某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刘某在石佛店镇中闸村李某承包的鱼塘埂上栽种的杨树砍伐88棵。后经林业部门鉴定,共计砍伐杨树135棵,折合立木蓄积21.3029立方米。吴某某经电话通知,于2016年9月7日主动到固始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考虑到吴某某因放树伤及腹部导致行动不便,该院在和检察机关沟通后,决定在吴某某家中开庭审理案件。庭审进行了一个半小时。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45条第2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的罪行,同时表示,将以此为教训,以后绝不再做类似违法的事情。庭审过程中,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针对本案案情,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讨论,整个庭审程序流畅、规范,法庭秩序井然。
据悉,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将以本次巡回审判为契机,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持续加大对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为固始美好家园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