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17日上午召开的信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信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蔡红莉,光山县法院党组成员、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胡晓玮,新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余丽娟分别公布了六个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例,分别是:
一、胡某庆滥伐林木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为便于修塘,罗山县潘新镇李堂村房南组经村民会议讨论,将该组集体所有的林木卖给胡某庆。2015年12月18日,胡某庆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的林木砍伐后出售。经罗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砍伐林木数量共计73株,林木蓄积为12.7958立方米。2015年12月29日上午,胡某庆主动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罗山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胡某庆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胡某庆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典型意义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本案中,胡某庆虽然对采伐的林木拥有所有权,采伐亦是出于便利集体修塘的目的,但由于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因此构成滥伐林木罪。
二、郑某波滥伐林木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1月18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波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利用油锯砍伐其所承包的陡山河乡塘湾村破耳山场上的林木。经鉴定,郑某波在破耳山场上共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1.8859立方米。被告人郑某波在被新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新县人民法院主持协商,被告人郑某波已承诺在其滥伐林木的原地补种杉木、银杏等树木,并作为被监管方与监管方陡山河乡森林资源管理站、陡山河乡司法所达成复植补种协议,约定了复植补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审查,该复植补种协议合法、真实有效,新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裁判结果
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波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郑某波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已承诺复植补种并与相关监管部门达成监管协议,上述情节量刑时应予充分考虑。遂判决:被告人郑某波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典型意义
“恢复性”司法理念,一直为环境司法领域所倡导。今年9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在涉林刑事案件中实行“复植补种”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意见》。本案是我市法院首次按照该《意见》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案件。本案在案发地公开审理和宣判,数十名群众旁听了庭审。审理过程中,郑某波在新县法院引导下,主动承认错误,作为被监管人与监管单位乡林站、乡司法所达成复植补种协议,并积极复植补种。幼苗长势和管护抚育初见效果,最大限度的降低了生态环境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生态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叶某胜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8月份,时任光山县白雀园镇张寨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叶某胜,在上级政府加快“新农村”建设政策的号召下,在未办理农地转化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白雀园镇张寨村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将张寨村叶八村民组36.332亩农用地(其中林地面积16.752亩)进行非农业用途破坏性平整,欲建造农民住宅。在土地平整过程中,有关部门发现叶某胜组织破坏农用地行为,对其进行制止,叶某胜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对部分土地进行复耕,种植农作物,但部分林地已无法恢复原貌。
(二)裁判结果
光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胜在带领群众搞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规定,未履行农用地批准使用手续,集体决定占用农用地36.332亩搞新农村建设,其作为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叶某胜在侦查机关正式立案以前向司法机关陈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庭审中真诚悔罪,被毁土地已部分复耕,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叶某胜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于我国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大环境下,在中央提出建设新农村战略以来,各地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在此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不少在新农村建设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林地、耕地等农用地的情况。一般被占用的农用地都遭到平整,甚至路面硬化,毁坏彻底。造成土地的种植或养殖能力严重下降,甚至根本无法耕种,使农业和林业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光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不仅着眼于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还着眼于修复被占用的农用地。通过对被告人释法和引导,督促被告人组织村两委干部积极将涉案农用地归还农户,帮助农民复垦复耕,恢复被毁农用地的土地用途。既惩罚了犯罪,又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与补偿,实现了司法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层效能。
四、胡某非法狩猎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胡某在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小集村用气枪和鸟网对野生鸟类进行非法狩猎。2015年2月9日,公安机关在胡某家中查获其非法狩猎的“三有”物种(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鸡9只、斑鸠35只。
(二)裁判结果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胡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从轻处理,予以判处缓刑。遂判决: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典型意义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胡某捕猎的野鸡、斑鸠虽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但胡某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通过对胡某的刑事制裁,发挥刑事司法的宣传警示作用,教育群众严格遵守狩猎法规,保障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
五、曹某花、余某胜、王某炎等10人与王某友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友于2002年购买光山县斛山乡赵岗村王小湾村民组的两间地皮建房居住。后因经营需要在自己的房屋后建设养猪场,用于圈养成猪,然后屠宰出售。因该养猪场地势较高,并位于多数居民房屋的上风向,同时该养猪场产生的猪粪露天堆放,王某友亦未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明显的刺鼻气体对周边邻居生活环境造成一定影响。2012年,王小湾村民组的居民以及王某友集资修建了地下排水沟,将养猪场产生的污水,通过地下排水沟排出。另查明,王某友所建的养猪场及屠宰场所距离其他居民的房屋较近,距最近居民房屋十余米,距离最远居民房屋一百多米。
(二)裁判结果
光山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友在居民区自己的房屋后建设养猪场,并屠宰成猪出售,因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养猪场产生的猪粪等排泄物未作妥善处理,造成附近曹某花、余某胜、王某炎等10人的生活环境受到一定程度污染和影响,该相邻污染侵害事实成立,王某友应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停止侵害,排出妨碍。遂判令王某友立即停止因养殖、屠宰等行为对原告曹某花等人生活环境造成的污染侵害。
(三)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相邻污染侵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定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以侵害相邻人之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行为。本案王某友在居民区自己的房屋后建设养猪场,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产生明显的刺鼻气体,对周边邻居生活环境造成了影响,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这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六、李某、冯某军诉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半条鱼餐馆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新华西路西段,业主为胡某红。李某、冯某军系夫妻关系,居住半条鱼餐馆楼上。李某、冯某军因半条鱼餐馆排烟及噪音问题向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投诉,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2014]责停字[信执]第093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改字[2014]第02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于2014年4月22日送达胡某红。胡某红接到通知书后,在餐馆内安装科蓝环保排烟系统。李某、冯某军对整改效果不满意,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监管法定职责。
(二)裁判结果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认为,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已履行职责,判决驳回李某、冯某军的诉讼请求。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到投诉后,给胡某红下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2、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3、责令到环保部门去办理安装和年检手续。”胡某红虽然据此安装了科蓝环保排烟系统,但安装该排烟系统后未进行年检,亦不确定排烟是否达到环保标准要求,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行为属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遂判令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继续依法履行对胡某红经营半条鱼餐馆排放烟尘及噪声扰民问题的监管职责。
(三)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环保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环保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及时履行环保监管责任,还应当全面、适当履行职责,依法实现履责的目的。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行政审判职能的发挥,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全面、适当履行法定职责,以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