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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新时期法院审判工作

  发布时间:2009-08-04 09:00:32


    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同志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走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是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这一方式在边区政权所辖范围内得到普遍的推广和运用。

    其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把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在最基层。

    1943年,马锡五同志从事司法工作后,亲自参加案件审判实践,经常下乡,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巡回审判,及时纠正一些错案,解决了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因而受到群众欢迎。人们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亲切地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4)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上世纪40年代那个特定时期的审判方式,“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依靠群众。善于通过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服工作,把审判与调解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时至今日,马锡五审判方式已过去近70年了,在我国已进入21世纪这一新的历史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否还适用,有人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已经落后,其控(诉)审不分、大包大揽的诉讼模式已经不合时宜。质疑者认为,用上世纪四十年代的审判方式来审视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审判制度,这就是社会的退步。天天与群众打成一片,就成了“和事佬”,法官还有没有威严?要是每个案件都亲自调查,现场收集证据,法官有没有精力?要浪费多少司法资源?况且这也与《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背道而驰的。

    笔者认为,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由于民事案件数量大增、门类繁多、情况复杂,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强调法官居中裁判,马锡五审判方式原有的整体结构是不太合时宜了。但贯穿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精神,永远不会过时,永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传家宝。特别是目前的司法调解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越来越体现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性。

    总而言之,在审判实践中,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忽视我国的国情和传统风俗习惯。在一定程度上,老百姓任然需要像马锡五一样的法官。而始终把群众的疾苦挂心上,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不仅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生命力所在,也应是法制社会、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今天重新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要在司法工作中发扬他的这种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的崇高精神。让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的历史时期继续发扬光大。使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宗旨永不褪色。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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