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琐事争吵致心脏病突发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经营一家卤菜馆,周某为该“卤菜馆”供应煤气罐的送货员。周某声称李某店内的煤气罐归其所有,却被李某弄丢了,要求李某赔偿,李某不愿,双方一直为此争执不休。2015年12月份,被告周某再次来到店中,与原告李某的儿子小李因煤气罐的问题发生争执,继而辱骂小李及小李的父母,小李因情绪激动,当场心脏病病发,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息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周某下达了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李是去年夏天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生前曾患有心脏病,十几年前在北京一家医院做过换瓣手术。息县人民法院认为,小李与周某发生争执后病发猝死,从一般常理来看,激烈的争吵对病情的恶化和心情的变化及行动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而小李所患疾病恰恰容易在激动情况和行动受影响情况下猝死。从一般社会常理来看,双方争吵与小李死亡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根据被告的行为在小李死亡过程中的作用程度、因果关系,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10%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小李的父母95302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