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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幼师屡偷同事 单位惜才求轻判

  发布时间:2009-08-03 19:54:20


    一名22岁的幼儿园女教师不珍惜自己的大好前程,频频盗取单位同事的现金。案发后,该女悔不当初,其单位也专门向司法机关写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该女从轻处罚,使其得以保留公职。7月31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穆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痛哭流涕,一再感谢法院的“从轻发落”,决心重新做人。

    被告人穆娜,女,大专文化,今年22岁,系固始县城关镇实验幼儿园教师。法院查明,2008年暑假期间,被告人曾与詹某等三名同事在詹某家玩牌。望着詹某家豪华的陈设,被告人既嫉妒又羡慕,遂产生偷窃念头。牌间休息之机,被告人趁人不备,溜进詹某卧室,将抽屉里的现金1300元盗走。

    初次做案得手,被告人一发不可收拾。2008年9月15日下午、17日上午,2009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先后窜入本幼儿园教师黄某、王某、赵某的办公室,趁无人之机,盗取上述三人手提包内现金各1300元、200元、2600元。

    此外,2008年10月9日夜,被告人单位同事卢某因结婚请被告人帮忙接亲。其间,被告人趁人不备,将另一同事倪某放在接亲轿车内的现金8000元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退还全部赃款,并向被害人逐一登门道歉,取得谅解。其所在单位分别给检察机关和法院写出书面申请,认为被告人平时工作较为负责,爱护幼儿;因其年轻,对是非尚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导致失足;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以便保留其公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穆娜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做案后自首,且退还全部赃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诚心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单位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申请内容属实。法院综合案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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