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7日(农历除夕)下午,被告人桂某到固始县方集镇驻马村给其已故亲属上坟,在坟前祭拜时,点燃的纸钱不慎将附近枯草引燃,因山上风大,火苗迅速蔓延至附近的山林,桂某扑救不及,从而引发森林大火。经鉴定,林地过火面积达1184729.9平方米(118.4729公顷)。10月8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桂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放火罪作出了规定,因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桂某在点火祭拜时,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法官在此友情提醒,希望广大群众能够吸取本案中桂某的教训,注意安全祭拜,保护生态环境,在全社会形成文明祭祀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