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一) 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内设24个职能处室,下设一个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挂法官学院牌子)归口预算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审判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受理不服中院、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案件,审判由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指导、监督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工作等。
(二) 预算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二审案件;受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审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等。
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算单位构成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算为院本级决算
第二部分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附表8张)
第三部分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收入总计6714.62万元,支出总计6422.39万元,与2014年相比,收入总计增加2334.02万元,增长53.28%,支出总计增加1944.34万元,增长43.42%。主要原因为2015年新增法院审判楼建设收支款项。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信阳市中级人民本年收入合计6714.62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714.55 万元,占99.999%;其他收入0.07 万元,占 0.001 %。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年支出合计6422.3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452.69万元,占69.33%;项目支出 1969.70万元,占30.67 %。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总决算6714.55万元,支出总决算6422.33万元。与2014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2334.14、1944.47万元,增长53.29%、43.42%。主要原因为2015年新增法院审判楼建设收支款项。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5326.93万元,支出决算为6422.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0.56%。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5895.77万元,占91.8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57.64万元,占5.5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7.57万元,占1.05%;住房保障支出101.35万元,占1.58 %。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 年初预算为4800.37万元,支出决算为5895.7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2.8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2015年新增法院审判楼建设追加预算经费。
(二)住房保障支出(类) 年初预算数与支出决算数持平。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452.6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086.6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 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2365.9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 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10万元,支出决算为319.05万元,完成预算的151.93%,,主要原因为公务用车运行和购置费有部分资金来源于上级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不在本级预算内。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4年减少12.72万元,下降3.83%,主要原因是中央八项规定执行以来我院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和范围,公务接待支出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63.84万元,完成预算的188.46%,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6.98万元,购置1辆囚车(特种执法执行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36.86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有部分资金来源于上级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不在本级预算内。
(二)公务接待费 55.21万元,完成预算的78.87%,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2015年共接待289批次、1710人次。
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中央八项规定执行以来我院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和范围,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决算数比2014年减少1.59万元,下降2.80%,主要原因为公务接待标准和范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及支出决算数无发生额。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365.96万元,比2014年减 222.97万元,减8.61%,主要原因是2015年转移支付装备款当年未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 2015年12月31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车辆6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5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1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直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六、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七、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一般公共服务(类)××事务(款):是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业务等活动的支出。
(一)行政运行(项):是指为保障各行政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安排的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是指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的项目支出。
(三)机关服务(项):是指为机关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机关服务支出。
(四)事业运行(项):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九、“三公”经费:是指纳入市直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