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县城经济发展,信阳中院审监庭,特事特办,紧抓时机,因地制宜,灵活快捷,仅用一天时间,成功调解一起省高院指令再审案件。
申请再审人叶某于2000年4月以1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固始县杨山煤矿矸石山的所有权,并签订了《杨山煤矿矸石山拍卖合同》,进行了公证。2002年12月9日,固始县公证处以未提交办理公证应提交的材料为由撤销了公证书,但合同仍在履行。2003年6月20日,双方又签订《关于杨山煤矿矸石山煤矸石实行过磅销售协议》。合同履行至2008年6月,杨山煤矿以合同无效为由通知叶某停止开采从而引起纠纷。叶某于2008年7月1日,起诉杨山煤矿,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叶某一直没有息诉。后叶某向省委政法委反映情况,省政法委致函省高院依法处理。省高院审查后,指令信阳中院再审。
再审期间,固始县杨山煤矿为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积极招商引资,拟与澳大利亚中煤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河南省杨山煤矿有限公司。在合资过程中,澳方对固始杨山煤矿与叶某的再审案件表示关注。为了打消外方对合资的顾虑,固始县政府领导同志与中院联系,希望对该案件快速办理,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杨山煤矿也积极与叶某就纠纷的处理进行协商,于2009年7月21日双方达成了协议,约定杨山煤矿除承担一审判决赔偿8万元外,另赔偿叶某20万元矸石加工费,叶某在接到款时,将矸石山所有权,经营权交回杨山煤矿,其他别无纠缠。7月29日上午,杨山煤矿派人到中院,申请法院对协议内容给予确认,同时要求尽快出具调解书。信阳中院审监庭按照主管院长的安排,特事特办,立即组成合议庭,对双方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认为内容合法,但应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及内容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进行现场确认。
为紧抓时机,及时结算,合议人员不顾暑热,正中午驱车赶往固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制作调解笔录,同时对赔偿款的数额和履行时间又进行了现场确认,消除了当事人心中的顾虑。最后终达成一致协议,并当庭送达了调解书。双方对中院高效的工作作风和为县城经济发展主动服务的做法表示赞扬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