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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义务不履行 被判拘役一个月

  发布时间:2016-06-20 11:27:14


 

    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还私自转移被法院扣押的财物,失信老赖最终受到刑事处罚。6月16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章某拘役一个月。
    2013年9月3日,被告人章某因其和张某与汪某、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该院一审判决其与张某连带赔偿二原告汪某、黄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15万元。2014年3月26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判决,该判决于5月10日生效。2014年7月4日,该院经申请人汪某、黄某申请,依据该生效判决向被告人章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章某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该院裁定对章某所有的生猪120头予以了扣押。后其在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擅自将扣押的生猪处置给他人。2016年1月4日,被告人章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立案。2016年2月2日,被告人章某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申请人黄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转移法院依法扣押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被告人章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在立案后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法可酌予从宽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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