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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军行动铸和谐

  发布时间:2009-07-31 11:27:59


    为了有效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积极构铸军民和谐,信阳中院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专门成立了维军合议庭,自1999年维军合议庭成立以来,维军合议庭结合审判实际,积极与军队部门联络沟通,努力探索军地协调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搭建和谐平台,取得良好社会效果。7月30日,信阳中院民一庭在主管副院长冯琦的督导协调下,在信阳军分区的支持下,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山林承包经营权纠纷纠纷。

    2004年上诉人胡某将自己3.52亩责任山转承包给被上诉人郭某,双方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如责任制不变,双方永久性不得反悔。郭某如约一次性付清转承包费,后在山上种植了果树、茶叶等经济作物。2008年郭某经村委会及村民组同意,与采石场签订协议,将山地转让采石场开发,由采石场支付补偿款5.5万。胡某认为郭某只享有承包经营权,不享有转包权,要求判令郭某支付5.5万元并解除承包协议。原审认为双方签订承包协议合法有效,郭某将山林转让采石场开发,是经村委会及村组同意的,胡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胡某不服上诉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胡某的儿子胡某某是现役军人,因此案胡某某及所在部队曾向信阳军分区反映情况,胡某某本人多次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军分区也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函要求妥善解决此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动启动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程序,加强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并及时向主管副院长冯琦汇报情况。冯琦高度重视,主动与军分区政治部取得联系,邀请军队发挥作用,帮助做军人军属思想工作,军队地方相互配合,共搭调解平台。信阳中院民一庭在冯琦副院长与军分区的协调下,以当事人双方有亲戚关系为突破口,一方面做通胡某儿子的工作,发动其做父亲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说服郭某给予胡圣斌部分补偿款。通过叙亲情拉距离,释法理讲情理,双方差距逐步拉近,最终本案调解结案,郭某支付给胡某12000元,双方均表示满意,胡某某所在部队也反映胡某某现在部队安心服役。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军民团结,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信阳中院维军合议庭采取各项措施,主动及时保护了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得到部队官兵一致好评,为军民和谐营造了良好的法制氛围,也为信阳建设“全国双拥模范城”贡献了力量。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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