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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毁欠条 法院判决要支付

  发布时间:2016-06-07 11:17:23


    齐某是个生意人,因不想偿还生意伙伴钱某的货款便撕毁了欠条,被钱某起诉到了法院。6月6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齐某偿还原告钱某货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钱某系从事卖煤的个体工商户。2012年8月22日至2012年11月19日期间,被告齐某先后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煤用于其保温建材厂的生产,共计欠下购煤款208600元,并分别出具5张欠条。上述欠据出具后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齐某亦先后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煤。2014年2月15日,双方约定下午13时左右见面。双方见面后,被告齐某当场交给原告一张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及8600元现金。后被告齐某当场将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悉数撕毁,双方就齐某是否已足额偿还欠款发生争执。争执发生后,被告齐某驾车离去,原告钱某当即电话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齐某在原告处购买货物共计款208600元,并分别出具了5张欠条,理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2014年2月15日,原告持据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理应足额付清货款,但被告齐某在交给原告一张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及8600元现金后,当场将其所出具的欠条悉数撕毁。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已达到了相应的民事证明标准,能够证明其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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