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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国法不容 触犯刑法坐监牢

  发布时间:2016-05-23 15:43:00


    5月17日,息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拐卖妇女案,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案犯余某另案处理。
    被告人孙某与余某相识于2015年农历6月,孙某曾向余某表示,是否可以找到没有婆家的女孩,余某表示可以帮忙。于是相隔几个月后,在2015年8月份的一天,余某与孙某联系说找到两个越南女孩,让孙某帮忙处理掉。
    于是余某带着被害人幸某、刘某来到息县城关某宾馆内,经过相看和讨价还价,最终,孙某以四万元的价钱将二女转卖,赃款与余某共分。
    被害人幸某在“夫家”生活了几天,趁其不备逃了出去。而另一被害人刘某则是通过网上聊天软件求助他人报警后被解救,因此案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属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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