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初,被告人凡思琼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其朋友周涛介绍,认识成都市人黄×,通过黄×等人购买了冰毒(甲基苯丙胺)50克、麻古(甲基苯丙胺)、K粉(氯胺酮),凡又购买了计量器、塑料袋,予以秤重包装,而后向吸毒人员贩卖。200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凡思琼卖给吸毒人员徐×K粉2克,获利200元。2007年12月份,被告人凡思琼通过“小薇”介绍,卖给刘××冰毒2克,获利1000元;被告人凡思琼多次卖给其妹敖××毒品,共计K粉25克,冰毒14克,从中获利。2008年1月16日,被告人凡思琼在固始县城关金融宾馆2068房间内吸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查获冰毒1.6克,麻古4颗。2007年1月17日,被告人凡思琼主动交出其胸罩内藏的K粉96.4克,冰毒60.3克,麻古180颗(16.2克),并且主动供述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述是通过黄×购买的毒品,并提供黄×的联系方式。2008年3月28日,固始县公安机关将黄×抓获,并对黄×采取强制措施。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凡思琼故意贩卖毒品氯胺酮27克、甲基苯丙胺16克,非法持有毒品氯胺酮96.4克、甲基苯丙胺78.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凡思琼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讯问,主动交出其胸罩内藏匿的大量毒品,对该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对被告人凡思琼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凡思琼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黄×,且有证据证实黄×贩卖“冰毒” 50克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对其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综合上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凡思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