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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 骗取财物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04-13 09:31:12


 

    一男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和取现6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兼处以罚金。4月11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6月12日,鲁某在银行办理一张金穗白金贷记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该卡的免息还款期限最长为56天。2012年12月16日,鲁某使用该贷记卡刷卡透支90500元(其中真实消费15200元,套现75300元)。银行分别于2013年10月4日、2013年10月8日、2014年4月1日先后三次向鲁某送达透支催收通知书。2012年12月17日至2013年10月8日,鲁某从该卡取现和消费共计22025元,还款37000元;2013年12月18日还款10000元;2014年9月22日还款100000元,2014年9月23日还款3500元。目前该信用卡无透支余额。
    另查明,2014年9月23日,县公安局通知鲁某到该局接受讯问,鲁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鲁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二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鲁某某在银行第二次催收时,其透支尚未归还的数额为75525元,在银行第二次催收后三个月内归还10000元,故其犯罪数额应认定为65525元。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且已退还全部赃款,对其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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