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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区法院出台参考性案例适用备案制度

  发布时间:2016-01-15 15:42:54


    日前,浉河区法院通过《参考案例适用备案制度》,该制度详细规定了参考性案例适用备案办法。
该制度明确规定,适用参考性案例及其裁判规则时,对相关案例及其裁判规则均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但可以在裁判说理部分引述。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对类似案件或相同法律问题作出不同于参考性案例及其裁判规则的裁判,应提出书面意见,报经审委会讨论,并将处理结果报市中院备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参考性案例及其裁判规则支持自己诉求的,法院应当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对是否参照说明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社会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参考性案例要件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推荐。参考性案例一律在浉河区法院互联网站公告发布。每年对已发布的参考性案例进行集中清理,如参考性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与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相抵触,或者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发布的案例已失去参照价值的,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及时废止。

责任编辑: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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