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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上访被处理自焚被诉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2015-12-14 10:09:14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5日8时许,被告人向某因不满多次上访被处理,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天安门国际旅行社门口附近,向周围的旅客抛撒控告传单,同时用随身携带的易燃液体将自己身体以及包裹点燃,被警察按倒在地上了,用灭火器把身上的火扑灭,把其送到医院治疗,引起现场游客及群众恐慌。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向某携带的可燃液体中检出甲醇、乙醇成分。
    裁判结果
    淮滨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某在公共场所自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
    被告人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危害公共安全,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即公共安全,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处罚。
    本案中向某的行为危害到现场游客及群众的人身安全,鉴于向某的行为被及时制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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