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不收手 精神迟滞仍获刑 作者:罗山法院 发布时间:2015-11-12 10:46:00
一男子连续盗窃多起,虽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但因仍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而被判处刑罚。11月11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今年春节过后,在罗山县城关镇,陈某先后偷走三辆自行车,案发后,该三辆自行车被追回;经鉴定,被盗三辆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59元。5月5日,在楠杆镇邮局门前,陈某将被害人甘某放在电动三轮车上的一部粉红色OPPO手机盗走,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并退还给甘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3元。6月10日,在罗山县城关镇一美发店门前,陈某偷走被害人刘某的一辆“奇蕾”牌电动车,案发后,该电动车被追回并退还给刘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95元。
另查明,经司法鉴定,陈某在作案时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黄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