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巡逻发响声 打伤保安获徒刑 作者:罗山县法院 刘 俊 发布时间:2015-11-10 17:02:52
保安在小区巡逻时按电警棍发出响声,一男业主认为影响其休息,遂动手将保安打成轻伤。11月5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5月31日夜,陈某在罗山一小区西门附近巡逻,因按电警棍发出响声,张某认为影响其休息,双方发生争执、厮打,张某将陈某打伤。6月16日,张某被公安局抓获,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经鉴定,陈某的外伤构成轻伤二级。
在本案审理中,被害人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张某近亲属代其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陈某对张某予以谅解。
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7月16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案发后其亲属代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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