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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与屠户宰杀“发烧猪”销售 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1-10 16:23:41


    生猪养殖户与屠户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明知是病猪的情况下仍进行屠宰加工,并将加工处理好的猪肉在市场上进行出售,终因触犯刑律被判刑。2015年11月4日,固始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两名被告人游某和姜某被依法判刑。
    被告人游某系固始县泉河铺乡生猪养殖户,2014年12月的一天,他发现自己养殖的两头猪因为发高烧而产生呼吸困难、全身发抖的症状。12月28日下午,在对这两头病猪进行出血处理后,游某将其拉到被告人姜某开设的屠宰点进行退毛、分割等加工手续。姜某在对两条病猪进行退毛、开肠破肚等处理的过程中,发现猪头、猪肚、猪蹄部位均有黑色和紫色的斑块,且内脏有异味,在明知加工后的猪肉将用于销售给他人食用的情况下,姜某仍帮助游某对这两头病猪进行加工处理,并收取了100元的加工费。2014年12月30日,游某将上述加工好的猪肉拉到泉河铺乡安山路与龙山路交叉口销售时,被固始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检验检疫,游某销售的猪肉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检疫结束后,这部分猪肉被固始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焚烧后深埋进行无害化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游某于2015年5月24日自动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6月18日,游某被逮捕后供述被查获的两头猪是姜某宰杀的,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姜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明知饲养的生猪已经生病,在宰杀后,发现肉已变质并在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情况下,仍将猪肉在市场上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姜某在明知是病猪,仍帮助游某对这两头猪进行退毛、分割等加工处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终,法院结合案情,判处被告人游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姜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任编辑: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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