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三实”践行者 民企发展保护神 信阳中院民一庭获赠锦旗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5-10-20 17:03:34

“感谢信阳中院民一庭,感谢郑法官,为我们企业维护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你们是真正的司法为啊!”10月16日下午,河南潢绣建筑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潢川县兴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健将一幅印有“‘三严三实’践行者,民企发展保护神”大字的锦旗送给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时由衷地感谢道。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郑州办事处诉称潢川兴州房地产公司、河南潢绣建筑防水材料公司应偿还其借款本金500万及利息。自1996年起,潢川兴州房地产公司向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潢川县支行先后共借款500万元。2000年中国长城资产郑州办事处与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潢川县支行签订协议受让该项目债权。2009年潢川兴州房地产公司申请注册增资,由股东河南潢绣建筑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认真走访调查,并依职权向潢川县农行调取涉案借款的支付凭证。潢川县农行称,依据相关规定,上述贷款的会计凭证已经销毁。法官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债权现由本案长城资产郑州办事处享有,其负有证明该贷款已经实际发放给兴州公司的举证责任。本案相关债权凭证存在瑕疵,该贷款在尚未偿还的情况下即被销毁其支付凭证,不符合会计账目管理规范。依据现有证据尚难以反映潢川县农行向兴州公司履行了该协议。长城资产郑州办事处请求潢川兴州房地产公司、潢绣建筑防水材料公司偿还该借款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河南潢绣建筑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潢川县兴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判决真正让企业的合法利益得到了保护,特委托代理人李健制作了锦旗送到法院,以表谢意。
责任编辑:黄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