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广“信阳模式”“鄂豫皖模式” 进一步加强涉军维权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用心用情做好新时期涉军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9月23日,信阳中院涉军维权合议庭到潢川县巡回审理了一起涉军案件。
2012年5月12日,胡某(甲方)与雷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胡某将其所有的门面房一套出租给雷某使用,租期三年(2015年5月12日到期),租金每年58000元。双方同时约定:三年合同到期后,乙方应按原貌移交给甲方,甲方不予补偿其他装修费用;到期后,甲方如要收回房屋,提前六个月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绝,不得加收其他费用,空房交付。租赁合同期满后,雷某以胡某私搭乱建行为遭政府强拆以及未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通知退房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拒绝退房。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胡某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雷某退房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潢川县法院审理后,判决雷某将双方争议房屋腾空交付给胡某,同时从2015年5月13日起至将房屋腾空交付之日止按日给付房屋租金。
雷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信阳中院受理后,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了解到被上诉人胡某系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退伍军人,决定将该案交由涉军维权合议庭审理。涉军维权合议庭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认真了解案情,积极和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由于被上诉人胡某已经年逾80岁,行动不便,合议庭从保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和便于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出发,决定到潢川县巡回审理并进行庭审直播,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查明了事实,分清了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认真的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并表示会认真沟通,及时达成调解协议。本次庭审吸引了当地干部群众数十人参与旁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