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特点
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是陇东分区专员,自1943年3月马锡五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在此期间,他办案不拘形式,为方便群众,化解纠纷,他经常深入乡村,走进群众调查案情,巡回审判,注重调解,深受群众欢迎。马锡五这种办案方式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最初雏形。1944年1月,林伯渠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中,第一次指出“诉讼手段必须力求简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1944年3月《解放日报》发表社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通过马锡五审理的典型案例,总结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经验,此后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作为民事诉讼,而且作为整个边区司法工作的原则和经验加以推广。
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是马锡五个人的发明,而是在当时的司法理念、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和发展出来的一种诉讼模式,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做法以后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马锡五审判们方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该审判方式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强调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深入乡村,走近群众去调查案情,征询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通过调查研究,理清是非曲直,并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加案件的调解。
二是调判结合,注重调解。办案中他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根据不同的对象、有的放矢地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化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大限度地力争调解结案。
三是巡回办案,方便群众.办案中他经常到田间地头、群众家中就地开庭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优势在于当事人的情理得以充分表达,司法的人民性得以最大限度地彰显,这种诉讼模式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对巩固民主政权,调解民事纠纷,维护根据地的社会稳定,促进边区生产,保证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都发挥了重大作用,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代司法活动中仍存在着较大的发展空间
马锡五审判方式一些外在表现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可能已不能适应当今的形式,但该模式所强调的走群众路线、注重调解、方便群众诉讼的精神实质与我们所大力倡导和追求的“司法为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工作宗旨和价值追求是一脉相承的,也与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所要彰显的“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民意、着眼服务群众、坚决维护民权、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根本要求相一致。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精神实质在当代司法活动中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值得我们去总结、继承和发展。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关系的重组和激烈变动导致利益关系容易失衡,社会关系容易失序,各种矛盾增多。加之我国13亿人口中,有9亿是农民,而我国农村又是以乡情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联系起来的人情社会和熟人社会,有些地区家族势力影响仍然很大,习俗和村民的“公德”对人们的行为方式产生潜移默化的巨大影响,习俗和村民的“公德”是村民内心普遍认可的“公正”。村民感觉到的公正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公正,而是符合乡规民约的“公正”,故而在极个别地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公正判决不一定得到村民普遍认可,甚至在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阶段还有可能发生聚众抗法的情况。我国农村社会的现实表明,法律规定与某些地区农村现实的差距仍然会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存在;期望通过几年的普法工作就可以消除这种状况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因此,新的历史时期,在与人民群众直接接触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庭,大力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来解决民间纠纷和争议,仍然具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和基础。
三、新时期如何继承并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讲话时强调:要维护人民利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政法机关要以化解矛盾为主线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要提高新形势下做好人民群众工作的本领,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解忧排难。要以定纷止争为目标,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如何贯彻落实好十七大精神和胡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河南省高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研究。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和党组成员在2008年初,先后到全省19个中院、部分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进行调研。张立勇院长还带领省高院党组成员、厅级干部、专职审委会委员、省高院中层负责人和各中级法院院长奔赴延安,专程考察和学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既是对边区广大法官审判实践的精髓总结,也是法院从根本上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的关键所在,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代司法活动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河南高院决定从2008年五月起在全省三级法院全面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让法官走出法院,把法庭搬到离老百姓最近的地方去,把矛盾解决在当地,把纠纷消失在萌芽状态。2009年春节刚过,省法院又决定在全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提出了“调解优先、以调为主、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要求,继续坚持和发扬好马锡五审判方式。
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指导审判实践,就要求我们广大法官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和法庭的法官审理案件时能够与时俱进,在继承和发扬好我党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排忧解难,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体而言,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把司法为民、司法利民措施落到实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体察民情,倾听民声。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心中要装着群众,才会获得人民群众的爱戴和拥护。要把街头普法、村头开庭、田头调解、床头立案等便民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减少人民群众的诉累。要有亲民爱民的作风,要耐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倾听其诉求,把道理讲透、把法理讲明、把矛盾化解彻底。要热心为群众办好事,以满腔热情为人民服务。
二是追求和谐、注重调解。按照“调解优先、以调为主、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使案件处理尽可能地做到案结事了。法官审判案件不仅要正确适用法律,更重要地是要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无论输赢都心服口服。如果不讲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一判了之”,赢的未必高兴,输的怨气冲天,当事人申诉不止,矛盾纠纷仍处于没有解决的状态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为此,王胜俊院长指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要注重调解,依法调解”,河南高院张立勇院长也指出:“要坚持以定纷止争为目标,推动建立和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做好司法调解,指导人民调解,依法监督支持仲裁调解的工作”。
三是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办案。通过社会的力量来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建立和谐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如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就要求我们广大法官继续发扬好我党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摒弃“座堂问案”,多到案发地调查走访群众,征询当地群众、基层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当地党委政府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当事人举证结合起来,尽可能地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不能以当事人有举证责任为借口忽视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四、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一)按照马锡五审判方式审理案件,就要在审理案件中不拘形式,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力求处理结果得到群众满意。这种不拘形式,不注重程序的方式方法与制定法规定的严格程序以及新时期人民法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发生冲突。按照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官要积极主动深入到群众中去,到田间地头、群众家中立案、调查案情,为方便群众诉讼随时随地开庭。这不仅与现在实行的立、审、执分离,程序法规定的各种诉讼期间,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责任等相关规定发生冲突,也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的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时及其代理人难以统一。
(二)按照马锡五审判方式,要以调解方式结案为主,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要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因此,现在法官处理案件,首先要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第二要查清案件事实,至少要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第三要确定调解的方式、方法和方案。而现在的民事纠纷到诉讼阶段,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已非常尖锐,抵触情绪较大,法官主持调解,需要想方设法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消除对立情绪,让双方当事人能够冷静下来进行磋商和沟通,对有些影响大,矛盾激化的案件还需要因案而异,不能急于求成,适当进行“降温”处理,对不易说服的当事人,法官要通过讲事实、讲法律、摆道理,不厌其烦地反复做调解工作,因此,诉讼调解,一般难求高效。
(三)按照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官要深入乡村、社区,走访群众、调查案情,巡回开庭,这无疑将增加法院处理案件的诉讼成本。现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基层法院日益突出,经费保障已明显不能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以我县六个基层法庭为例,每个法庭只有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每名审判员年均审理近百起民事案件,不仅办案的压力大,办案经费也无法保障。已严重影响到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按照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官要以一种人格化、家长式的方式、方法解决纠纷。这就要求法官有群众理想的“清官”形象。对法官个人修养、素质、认识和执行法律的能力,作好民商事调解工作的技能就有了非常高的要求。而现代社会的各种消极影响,使人民群众对法官的信任感远不及马锡五时代和解初期,人民群众对党的干部的信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特别是权益受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期望法官能在尽可能短的时期内帮其实现其诉讼目的,法官如果强调调解并一再强调调解或“冷处理”,不仅容易使他们对法官失去信任,甚至对法官的公正性心存置疑,更有甚至认为法官一定是得了对方当事人的好处。增加调解工作的难度。
五、解决上述突出问题和困难的建议
(一)、按照马锡五审判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不能完全照搬套用,更不能只讲形式不注重社会发展的现状。我们继续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要继承他在解决民间纠纷中好的方法、方式,而不能背离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发展的优秀成果。马锡五时代,制定法不健全,处理民间纠纷主要依据是人民群众在长期生活和劳动过程中积淀而成的道德、伦理、风俗,而我们现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无论审理程序还是实体处理,制定法均已比较完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制作法规定的框架来操作和运行。如:我们现在实行的立、审、执分离的管理模式,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长期审判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好的经验和作法,对我们审判工作有益处,我们就应坚持。基层法庭处在审判工作第一线,与广大人民群众接触广,在坚持立、审分离时可以对欲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给予立案指导,代收相关立案材料后及时转交负责立案的业务部门审查立案。在以后的审判实践中,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仅不能谈化,而且还要加强。当然,法官为查明案情,还原事实真相,积极主动深入群众,走访了解,依照案件需要调查取证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与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不矛盾。
(二)、按照马锡五审判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对审限的要求不能过死。要让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庭的法官能在制定法规定的基本程序的框架内有一定的灵活性。如对答辩期、举证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以及审理程序上适当放宽限制,让法官在处理民间纠纷时能放得开手脚。
(三)、按照马锡五审判方式审理案件,还要加大对法院特别是对基层法院和基层法庭的支持和投入。在人员配制,经费投入上要给予充分保障。基层一人法庭现象不仅不能确保办案公正,也不能确保法官在调处民间纠纷时投入更多的精力。基层法院的办案经费不能保障不仅不能调动基层法官工作的积极,而且已严重影响到了基层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按照马锡五审判方式处理民间纠纷,要加大对基层法官的培训和教育的力度,让法官能够通过培训提高认识和把握法律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通过道德理想教育使法官的个人修养得到提高,清正廉洁、公正司法的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组织基层法官外出学习交流,让法官能够学习到先进的调解方法技巧和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使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代真正得到科学的继承和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