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冲动是魔鬼”,此话一点都不假。前不久,自家狗狗被扎死,想要讨个说法的贺女士却因一时冲动引起官司上身,不仅要承受十个月的牢狱之灾,还要面对11万余元的民事赔偿。
2014年9月10日,李女士骑电动车沿S216线从商城县城关向上石桥方向行驶,在经过贺女士家修车店门口时,将贺女士家的一条宠物狗撞死。贺女士发现后,骑电动车追停李女士,并要求李女士赔偿150元。李女士电话叫来其丈夫,在其丈夫与贺女士为赔偿讨价还价时,李女士骑着电动车沿着非机动车道继续前行。贺女士看见后,骑电动车从后面追赶,并强行拦截李女士所骑的电动车,致两辆电动车相撞倒地,造成两人受伤。经鉴定:李女士左侧第4、5、6、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李女士受伤后,一审前共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2059.6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女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了受害人部分损失10000元。因被害人李女士对矛盾的激化有过错,可酌情减轻对被告人贺女士的处罚。根据双方过错大小,贺李二女士应分别承担70%、30%的损失。故判决被告人贺女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女士损失110441.75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139条和144条分别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大家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要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走上犯罪的道路,以致酿成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