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中院严查自身推进发改案件纠偏机制建设 作者:祝杰 发布时间:2015-08-24 18:00:58
8月21日,信阳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社军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专题研究辖区10个县区法院针对中院二审发回、改判案件提出的异议,坚持从严查自身案件做起,进一步推进一、二审案件审判质量反馈机制建设,探索提升审判质效新路径。
县区法院受理的案件审结以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中院作为终审法院,其裁判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质量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二审法院案件质量允不允许一审法院监督和提出异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信阳中院以自身的司法实践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今年初,中院党组就将这个问题提上重要工作议程。4月份,下发了《关于建立发改案件信息反馈机制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开始,每一个季度结束后,由基层法院组织专人对被中院发回基层法院重审的案件和中院改判的案件进行评查,对于经评查认为存在异议的,经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后,向中院反馈,中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后作出处理。此后,信阳法院组织了对2015年第一季度159起发改案件的评查,基层法院提出异议3件,占比1.89%。在第二季度的评查中,结合省高院审判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对50起重点发改案件,组织了全市法院“推磨式”互查,共提异议13件,涉及中院审判的二审民事、刑事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
在8月21日会议上,张社军主持中院审判委员会对这16起案件逐件进行了研究,并分析归纳了中院二审案件存在的问题。面对出席会议的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和被特别安排参加会议的中院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张社军提出三点要求,一是结合存在的问题,安排相关业务庭,就抚养费、赡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尽快调研,统一信阳两级法院的裁判标准,坚决消除随意性;二是就审判案件过程中存在的无法律依据的习惯性做法,责成有关庭室,尽快向上级法院请示,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审判工作,消除盲目性;三是根据工作要求,适时充实案件评查人员力量,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增强审判管理工作的导向性。
张社军还就加强审判工作的内部管理和监督、落实最高法院关于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作了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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