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艰难调解化纠纷 双方当事人齐称赞 作者:民一庭 李青 发布时间:2015-08-18 17:16:54
8月11日下午,历经三次艰难的调解工作后,信阳中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婚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郑鹏飞巧做调解工作,把人性化调解理念贯穿始终,不仅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圆满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且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人的认同和称赞。
张某与李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女。婚前李某有宅基地一块,张某家出资在此建造一处房屋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由于重男轻女观念,张某及其家人一直想要男孩。婚后双方均外出打工分居两地,感情日趋疏远。张某先后两次向光山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未被允许。2014年,张某再次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李某亦表示同意离婚。两婚生女儿均表示要与母亲李某一起生活。光山县法院经调解无效,判决张某、李某二人离婚,二婚生女归李某抚养,二人共同建造房屋归女方李某所有。
张某不服一审关于子女抚养和共建房屋归属问题的判决,向信阳中院提起上诉。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当事人矛盾较大,张某在外地打工,其父母现居住在争诉房屋中,如果简单的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张某父母无处居住,无疑会产生更大的矛盾。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及家人几度情绪失控,争吵不休。在查明事实后,考虑到本案特殊性及当事人情绪激烈的现状,承办法官认为仅作出判决并不能解决双方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应调解为宜。
承办法官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案件调解的关键点在房屋的处置,因此把处置好房产作为案件调解的突破点。为弄清房屋的现状。承办法官冒着酷暑驱车100多公里到达争诉房屋处,在查看了房屋情况后,在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近四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双方从互不让步到逐渐达成了一致意见,当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但李某第二日又反悔,要求重新调解。承办法官先后组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两次调解工作。调解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当事人意见,围绕争议焦点问题释法析理,动之以情,帮助当事人理顺情绪,达到心理平衡。法官细致入微、推心置腹的话语深深打动了当事人及家属。最终二人共同决定房屋归二婚生女所有,李某继续照顾二女,张某父母搬离房屋。
至此,经过庭审和三次历时数小时的调解,案件处理结果达到了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中院法官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和敬业精神受到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交口称赞。
信阳中院民一庭立足于化解社会矛盾,高度重视调解工作,根据不同案件具体情况,因案施策,对婚姻家庭案件“重在调解,调判结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责任编辑:黄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