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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酿事故 监护人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9-07-27 08:37:10


    2009年7月16日,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未成年人董春林的父母被判赔偿原告朱云飞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1771.7元。

    潢川县上油岗乡中学的朱云飞、董春林(均为十四岁)系同班同学,2008年10月22日中午放学,朱云飞、董春林及该校另外两名学生一起回家。董春林未骑自行车,就让朱云飞带着他,朱云飞不同意。在朱骑自行车的过程中,董春林就从后面追上用手拉朱云飞所骑的自行车,朱云飞用脚蹬董春林,由于当天下雨路滑,朱云飞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被自行车把挤压腹部致其受伤。朱云飞先后被送到村卫生所、上油岗卫生院及潢川县人民医院治疗。2008年10月23日,朱云飞被转入河南省信阳市中心医院治疗, 11月4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7166.11元。其伤情经信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肝破裂并失血性休克(肝修补术)。2008年11月24日,信阳德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朱云飞系九级伤残。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朱云飞诉至法院。

    潢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朱云飞与被告董春林作为中学学生,对生活中的安全常识应该了解。而被告董春林在朱云飞不愿骑自行车带其时,故意对朱云飞正在骑行中的自行车采取拉拽等危险动作,是导致朱云飞摔倒致伤的主要原因,其对朱云飞所造成的伤害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朱云飞在董春林拉拽自行车的过程中,用脚蹬董春林,对伤害的发生其本人也存在过失,应负本案次要责任。由于被告董春林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原告朱云飞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也即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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