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案件实行圆桌审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被告人王某某生于1998年6月,自幼父母双亡,抚养他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在几年前相继去世,被告人无人照看,又先后到叔叔、姑姑家生活。因他们常年在外地打工,对被告人缺乏关爱与管教,致使被告人不思学业,终日沉迷于网络。2015年4月一天深夜,被告人王某某在网吧上网时,看见对面桌上有部正在充电的手机,临时起意,趁机主打瞌睡之际将手机盗走。后失主报案。经有关部门评估被盗的手机价格为1784元。后该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
为进一步帮扶、教育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该院在征得其及其指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邀请信阳市人大法工委法律咨询委员翟静静到庭参与庭审。开庭审理时,法官、公诉人、被告人王某某、指定辩护人以及指定监护人围坐在少年审判庭内椭圆形的大圆桌旁,将宽松的庭审气氛与法律的严肃性相结合,实现了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法官们耐心对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与公诉人和辩护人、市人大法律咨询委员翟静静一起帮助被告人分析其犯罪原因、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鼓励其告别过去,珍惜机会,自食其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通过耐心说服教育,被告人对其盗窃行为懊悔不已,对给其亲属和失主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悔意,当庭自愿认罪,表示要好好做人,请求法院能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此案未作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