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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摩托车 也是够判刑的

  发布时间:2015-08-05 11:27:21


   

    近日,许某醉酒驾驶摩托车撞上重型罐式货车,经法院审理判处许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5月12日17时许,许某驾驶无牌号48型南方轻便摩托车,行驶到信应公路谭家河石化服务区北200米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曾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发生相撞,造成许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赶往现场取证,认定许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并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许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09/100ml。
    浉河区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请大家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以下八种酒驾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任编辑: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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