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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中院重刑事附带民事调解 确保案件裁判两个效果统一

  发布时间:2009-07-24 18:08:16


    当前,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依然十分猖獗,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压力依然十分艰巨,信阳中院坚持把刑事审判工作作为当前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依法裁判、保证案件裁判于法有据、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耐心细致地做好被害人的安抚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一些群众关注、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重点把握办案时机和工作方式,想方设法做好调解、协调、和解等工作,确保案结事了。

    信阳中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罪一案中,对受害人亲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积极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也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2008年12月1日,被告人邵凡因怀疑妻子张安静有外遇,而蓄意报复,并购买一把尖刀作为凶器。当日下午3时许,邵、张二人驾车行至信阳市浉河区华夏路时,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邵凡随即掏出尖刀对张安静胸部捅一刀。行凶后,邵用手机拨打“120”报警。被害人张安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安静系因左心房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邵凡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3月12日向信阳中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青珊(系被害人母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为了保证刑事案件得到顺利审理,刑一庭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承办法官切实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争取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为刑事案件的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承办法官多次走访案件的当事人,多次前往被害人亲属家中做好安抚工作,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青珊与被告人邵凡亲属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邵凡亲属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青珊经济损失5万元;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青珊撤回对被告人邵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青珊对被告人邵凡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理。法院依法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青珊撤诉。同时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邵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信阳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许前让认为当前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意义重大,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方因犯罪遭受的精神创伤得到抚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减轻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第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可以有效缓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第三,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有利于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创造条件。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要注重实际效果,即“案结事了”。刑事犯罪是社会矛盾的反映,处罚犯罪则是化解矛盾、恢复秩序的手段。本案中被告人邵凡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邵凡能认罪悔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且本案是家庭矛盾而引发的悲剧,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亲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邵凡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理,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关系引发的悲剧,综合被告人邵凡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其悔罪表现,对其作出上诉判决。实践表明,很多案件,只要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得力,策略方法得当,就完全可以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实现既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又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积极的“案结事了”。 今后,不管困难再多、难度再大都要尽力去做、尽力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文中当事人均用化名)

责任编辑:刘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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