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为获取高额回报竟铤而走险贩毒、运毒,他们在得到不菲收入的同时,也将自己一步步带入犯罪的深渊。日前,平桥区法院对这起毒品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元。
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吴某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2014年10月17日,吴某购买毒品并雇佣被告人张某某到湖北省小林镇接货,张某某明知吴某雇佣其运输的是毒品,仍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从湖北省小林镇将一包50克毒品运输至信阳市一转运站门口,交给吴某。吴某接货时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员现场抓获,并当场从吴某身上搜出一袋疑似毒品物质,经称重该袋疑似毒品物质净重50克,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疑似毒品物质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1.3%。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贩卖毒品冰毒,数量达5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受雇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本案是共同犯罪,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