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赌博机开赌场 年轻小伙被判刑 作者:光山县法院 余小东 发布时间:2015-06-24 11:05:51
近日,光山县法院审结一起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最终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
2014年1月底,年仅22岁的被告人徐某某出资购买具有买分、退分兑钱功能的4台“神龙”牌赌博机,每台均有8个可独立操作的单元。随后在光山县东城某酒店后面的居民区内租房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被告人徐某某聘请两名工作人员,负责收银、发卡,自己每天结帐一次。经群众举报,光山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将该赌场查获,随后,被告人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在检察起诉阶段,离开居住地未向检察机关报告。
光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徐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被告人徐某某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在检察起诉阶段,离开居住地未向检察机关报告,没有做到随传随到,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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