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他人遗失物 不当得利应返还 作者:光山县法院 汪婷婷 发布时间:2015-06-23 10:43:58
近日,光山县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季某在超市购物时遗失手机一部,法院判决捡到手机的被告石某依法返还。
2015年3月24日下午15时许,季某在光山县城某超市购物时,将一部价值1399元的手机遗忘在收银台上,石某在流动人群中捡到该手机,见无人发现,石某遂将手机据已有。次日,季某通过超市监控视频,发现手机被石某捡到,但石某拒不返还,遂将石某起诉至法院。
光山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应当将捡到的手机返还原告。而被告拒绝返还,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予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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