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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惹纠纷 悉心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5-06-18 16:01:55



 

    近日,信阳中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两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既维护了村民自治,又化解了村民矛盾,促进了村民团结。
    经审理查明,两起案件的被上诉人苏某、王某、骆某均系一家人, 2007年,苏某因结婚户口迁移至某村民组,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11年生下女儿王某,骆某的母亲系王某的姑姑,原为该村民组村民,后因出嫁离开,但户口至今尚未迁出,骆某出生后其户籍随母亲落在了该村民组。2012年因某家居小镇的建设,该村民组的部分土地被征用,分配每位村民土地征用补偿款56095.86元,但苏某、王某、骆某均未得到分配。一审判决村民组应当支付苏某、王某、骆某每人56095.86元补偿款,村民组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该村民组诉称根据村民组的自治条约和分配方案,有户口无土地的村民、出嫁的姑娘及去世的老人均不能得到分配,但在补偿款分配的过程中,苏某的婆婆虽然去世,也按人头分配了56095.86元,所以苏某、王某及骆某不应该再进行分配。而被上诉人辩称自己户籍在该村民组,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也按时、足额缴纳乡统筹款和村提留等,履行了村民义务,就应该享有村民权利。
    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都是一个村民组的村民,平日里低头不见抬头见,承办法官首先考虑到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但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执异常激烈,看似根本没有调解的可能性。休庭后,本案的审判长徐宏始终坚信“只要有1%的可能性,就要付出100%的努力”,一遍又一遍地翻阅一审卷宗,查阅相关资料寻找调解突破口,多次邀请双方的代理律师进行“面对面”、“背靠背”的沟通和协调。在进一步了解了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细节及目前只是第一批土地征收,将来还有第二批土地征收等情况之后,她说服村民组组长挨家挨户做思想工作,各退一步,以村民的和睦团结为重。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最终该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村民同意并签字,同意按照一个人100%的分配数额为基准,补偿苏某、王某、骆某三人共计两个30%的数额,该笔款项在下一次征地补偿款中优先受偿,并且在下次征地补偿时参照此分配方案进行。最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本案件中,二审承办法官如果坚持维持原判,势必造成村民组工作被动,并且征地补偿款已经发放至村民手中,从村民手中拿出既得利益进行重新分配,执行的难度也可想而知;如果直接改判,极有可能侵犯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上述两种方式并不能彻底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甚至会引发村民之间的群体性事件。因此,法官采取调解的方式实现了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周边地区和农村大量土地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因此获得大量土地补偿费,由此衍生出一系列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的矛盾比较突出,调解难度较大,但是,承办法官在悉心调解中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双方各退一步圆满调解,最终是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最好方式。

 

责任编辑: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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