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肖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携带锄头、锯到商城县汪桥镇肖坳村肖老湾组其家自留山上栽树。期间吸烟,吸完烟后,随手将烟头扔在身边的草丛中,致使地面荒草起火,进而引发山林火灾。经商城县林业工程师用GPS卫星测量,着火面积达397亩,其中有林面积351亩。案发后,被告肖某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6150元,并于2008年12月4日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在山林中吸烟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肖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