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法庭】孩子的奶粉钱,该赔! 作者:陈长斌 发布时间:2015-05-27 15:38:44
还在哺乳期的妈妈因遭遇车祸而受伤住院,由于医嘱禁止母乳喂养被迫改用奶粉喂养。在随后的诉讼中,妈妈除了要求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外,还额外要求肇事方赔偿雇佣保姆费和奶粉费,罗山县法院支持了赔偿奶粉费的诉求。
2014年6月3日,罗山县女子陈丽下班骑电动车经过一斑马线时与李磊驾驶的轿车相撞,致陈丽受伤。同日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磊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丽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9天,支付医疗费用1.5万元。事故发生时,陈丽正处于哺乳期,母乳中含有多种药物成分,医生建议其住院治疗期间,停止母乳喂养。
出院后,陈丽与李磊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遂向罗山县法院起诉索赔,要求李磊在国家法定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之外,赔偿孩子5个月的奶粉费和雇佣保姆费共计1.2万元。被告李磊辩称,原告主张的奶粉费和雇佣保姆费为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磊在本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应对陈丽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李丽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根据诊断证明书的建议,原告仅住院期间不应母乳喂养婴儿,法院支持2个月的奶粉费支出1200元。被告在赔偿了原告的误工费后,原告再主张照顾婴儿的保姆工资费用属重复索赔,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陈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