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四五改革纲要”出台后,我市法院及时转变刑事审判理念,光山、潢川等法院相继落实犯罪嫌疑人庭审时不穿带有明显标识的监所“马甲”,去除犯罪暗示性符号,让其“脱马甲”出庭受审,切实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光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李某被执庭法警押解到庭后,审判长见其仍身穿看守所特定的标识性服装——“蓝马甲”,便立即要求执庭法警帮助李某脱去蓝马甲。在法警的帮助下,李某脱去了带有象征意义的蓝马甲,认真参加庭审,仔细回答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的提问,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逐一质证,并在最后陈述中大胆的表达了自己悔过、请求从轻处理的意见。旁听的李某亲属对法庭从细节着手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让其在法庭上自信发表自行辩护意见的做法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