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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难题

  发布时间:2015-05-06 08:37:50


     我作为信阳中院民二庭的法官,去年接手了一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交通事故纠纷案。我第一次见到原告是2014年10月16日二审开庭时,原告伤势为五级伤残,拄着拐杖,面容憔悴。我心里咯噔一下:伤势这么重,为什么一审却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呢?

    带着这个问题,通过庭审我了解到:原告与被告是旧相识,原告是专门从事活动板房安装人员,被告亦是从事类似行业人员。2013年5月,被告从江苏订购了一批活动板房回老家使用,活动板厂老板联系了货车将货物运送至河南。5月25日,原告乘坐该货车回河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货车司机当场死亡。后经鉴定原告的伤势构成五级伤残,原告认为自己是被告的雇员,并按照被告的指示乘坐该车回河南从事活动板房安装。

    但是对于本案处理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即原告乘坐货车的原因是什么无法查清,由于货车司机死亡,双方各执一词,活动板厂老板陈述是被告打电话安排原告乘坐该车返回河南,但是老板与原告系姑表关系,与原告有重大利害关系。我对于案件如何处理陷入了迷茫。

    为了案件能妥善审理,我10多次向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调查,并且致电事故发生地相关机关进行询问,逐渐掌握了:原告认可自己专门从事活动板房的安装,手下有几个工人,其与被告口头约定安装每间房是400元的报酬,根据这一陈述,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是承揽关系,而并非原告主张的雇佣关系;通过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了解,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与本案同期向事故地法院也提起了诉讼,而该法院已经判决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原告12.8万元,该判决已经生效;原告对于其伤势做了两次伤残鉴定,提交事故发生地法院的是六级伤残,而提交本案的为五级伤残。

    带着这些新事实与证据,合议庭进行合议,合议的结论是一致认为本案可以维持原判。这一切看似顺理成章,然而形势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变化。

    原告到我办公室询问案件进展,并且在交谈过程中发出了言语威胁。我一方面耐心地平息其激动的情绪,解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向其释明主张自身权益的途径。在不经意间,原告突然打开一只小瓶子,称案件如果处理不好,自己就不活了,在我与其争夺小瓶子时,原告称自己喝了农药,并且口吐白沫。在浓烈刺鼻的气味中,同事当即拨打120,将原告送到医院治疗。幸运的是,原告并未将农药喝下,仅仅是嘴唇沾了几滴。站在医院急诊室门前,我想到法律与现实原来有如此巨大的差距,案结事了在有些情形下,可能仅仅是民事法官心中遥不可及的桃花源。

    原告“喝下”农药第二天,其家人到法院要求给个说法,我耐心地向原告家人解释。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庭长为了缓解我的压力,亲自找原、被告交谈。终于,庭长面带笑容地出现在我面前,告诉我,有了调解意见,被告愿意拿出3万元作为补偿,被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在双方签收调解书的那一刻,我的心情很复杂,既有案件妥善处理的喜悦之情,又有对于民事法官处境的唏嘘之情。

    主管院长安慰我说:“作为民事法官,类似的情形今后还会遇到,要记住,为人民服务有时候不是那么容易的,但办法总比困难多。”是啊,为人民服务有时候不是那么容易,但办法总比困难多,这也是我在此案中最大的收获。  (通讯员付巍/供稿)
     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5-04/28/content_1255006.htm?div=-1

责任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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