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小事起争执,导致一方当事人受伤害,另一方当事人不仅难脱责任,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新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晋某拘役一个月,赔偿被害人韩某全部经济损失1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15时,被告人晋某在县某酒店附近的滚水桥上钓鱼时,受到该酒店员工韩某的阻止,两人遂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晋某将韩某推至河内离开现场,导致韩某右小腿受伤。经鉴定,韩某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晋某因琐事与人发生矛盾后,不能理智处理问题,相互推搡,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韩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本案的发生,韩某具有一定的过错,晋某系初犯、偶犯。法院遂依法酌情做出上述判决。